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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怎样确保离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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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双方私下签订的,是不是无效呢?如何保障其效力呢?要是夫妻有财既有房有车,但是约定分得财的一方,并没有在房证上面有名字的话,要怎么处理呢?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反悔么,如果想重新分配财怎么办呢?

  谢邀。

  离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以离婚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如何保证离婚协议的效力?其实就是问如何让合同生效。

  想让合同生效很简单,1双方签名确认;2达到生效条件,bingo,合同生效了。所以具体到离婚协议,双方签名,办好离婚手续,然后协议就生效了。

  注意喽,这里并没有规定合同是怎么签的。举行一个新闻发布会在熠熠生辉的闪光灯下签合同亦可,在天涯海角世界尽头的漆黑午夜偷偷签合同亦可。只要签完合同真的去办离婚或者离婚后再签亦可,那合同都是生效的。所以,并不是说离婚协议只有在民政部门签订才有效哦。

  为什么大家有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才有效的错觉呢?是因为民政部门规定了离婚必须要有协议,而且民政部门会收取一份协议备案,大家以为协议是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所以效力较高。但是,民政部门仅仅是审查你们的协议有没有说好子女抚养和财分割的问题,你们完全可以另行签订一份更加详细的合同。

  就比如说现在二手房买卖,大家都会向房管局提交一份合同,但实际上买卖双方私下会另外签订一份真正的合同,并且约定以这份合同为准。同样,离婚双方亦可私下签订另一份离婚协议,并且约定以这份私下签订的协议为准,那这份协协议如果有与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有冲突的地方,那就以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准。如果没有约定以此约定为准呢?那就看签订协议的时间咯,一般会认为后签订的协议是对之前签订的协议的修改,所以如果有冲突的部分就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

  协议的效力其实还分好几个层面的。上面说的效力仅仅是如果打官司会赢的效力。譬如协议约定对方要给100万你,如果对方不认账,你还是得去打一场官司,才会让法判决确认对方应该给你100万。如果对方还是不给,你就可以申请法强制执行,把对方的财执行回给你。

  更高一层的效力是指法已经认定的效力。譬如你们双方在法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对方要给100万你,法据此出具离婚调解书,那么这份调解书就是具有了法已经认定的效力。如果对方不认账,你不需要再起诉了,直接可以向法申请执行对方的财。

  所以,你们知道为什么我会建议如果谈妥的话,大家还是法调解离婚比较好吧。同样是商量好的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完万一对方反悔或耍赖,你还得先打一场官司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而在法调解离婚的话,对方耍赖时你不用再打官司啦,直接申请执行就是。

  要是夫妻有财既有房有车,但是约定分得财的一方,并没有在房证上面有名字的话,要怎么处理呢?

  这种情况,就是在合同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打个比方,我跟你签个合同,约定我把天安门卖给你,那你是否可以得到天安门?明显不可以嘛,所以这个合同或者这个合同条款就是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你可以向我主张不能履行合同的赔偿,但是你无法根据这份合同得到天安门。

  但是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我已经买下某房屋,房屋孩还在开发商那儿没过户到我名下呢,这时我和你签订合同说我把这房屋卖给你,这个合同能否履行?能啊,等到房屋过户到我名下就可以履行啦。所以一旦房屋过户到我名下,你就可以拿着合同要求我把房屋过户给你了。但是,万一开发商耍赖他跑路了,他不把房屋过户到我名下,那这个合同就变成了履行不能的合同,你只能要求我赔偿损失,不能直接取得房屋了。

  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种需要分割未取得所有权的财的情况。就拿房屋说,有的是刚签购房合同还没出房证,有的是农村集资建房只有集资合同没有权证,有的是军队分的房屋权属于军队但是有永久使用权。这些情况下我们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不会直接写权归谁所有的,而是会写购房合同集资合同军队分房合同的合同权益归谁所有。这样你就取得了合同当事人身份。还是拿上面的开发商还没有把房屋过户到我名下的案例举例吧,如果我和你签合同约定购房合同的合同权益转给你所有,那么你就相当于取得了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如果开发商不交楼,你可以起诉开发商。

  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反悔么,如果想重新分配财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分割协议的,人民法应当受理。人民法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虽然一年之内你有反悔的权利,但是除非你能证明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话,否则你反悔法也不会支持的哦。

  所以,签协议要慎重啊。签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啊。

  俗话说流氓会武术,挡也挡不住。但我要说,流氓会武术并不可怕,一个警察就能把他解决。但如果流氓懂法律,那就真的势不可挡了。现代社会,渣男真是越越多,他们耍的手段也日新月异,当他们拿起法律当武器,不懂法律的姐妹真的会招架不住。渣男们在离婚时,经常会设置一些陷阱,没有专业人士指导,还真容易招道,最高搞得人财两空。所以在今天,我们湖北赫诚律所将以此文揭开离婚协议那些陷阱,为离婚的姐妹们撑起最坚实的保护伞!

  最好别约定各自的财归各自所有

  在离婚协议,渣男们经常会写上这样一个条款,各自的财归各自所有。乍一看,这个条款似乎十分公,然而事实上其有许多弊端。这是因为渣男很可能藏匿了你所不知道的财。即使当你在事后发现了这些财,也很难举证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你不知道这些财的存在,而你也很难向法提出再次分割的请求。如果是这样!你就了渣男的陷阱了。

  所以,在离婚协议,对方如果拟定类似于各自财归各自所有的条款,千万要心。除非你对渣男的财情况有十足的把握,千万不要约定类似的条款。

  千万不要轻易约定离婚财已经分割完毕

  对于与渣男离婚,很多姐妹都是相当急迫的,恨不得立即就把离婚协议给签了,告别这噩梦般的婚姻。然而这种心理,很容易被心机极深的渣男所利用。他们往往在离婚协议,约定类似于离婚财已经分割完毕的字眼,然后诓骗姐妹们签字,说是只有这样才能最快离婚。

  如果姐妹真签了字,就了渣男的奸计。当你办妥了离婚手续,找对方分割财时,会发现对方在装傻不是已经分割完毕了吗?你还找我干啥?到了这时,姐妹们很可能会迎百口莫辩,净身出户的结局。

  所以,没有确实分割全部财前,千万不要约定类似于离婚财已经分割完毕的字眼。

  不要轻信渣男将房屋过户给你

  在离婚协议,渣男往往在离婚协议将房屋大大方方地过户给你。然而当双方离婚后,你带着离婚证兴冲冲地去房管局要求办理权变更手续,却吃了一个闭门羹。房管局会以房证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为由,要求夫妻两人同时到场,才能办理权变更手续。如果只是你单人前,即使你拿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房管局也不会给你办理。

  当你要求渣男随你一起去办理,他瞬间就变成了聋子,对你的要求充耳不闻,房屋过户也就难以实现,必须通过旷日持久的诉讼争取。

  为了不至于那么麻烦,湖北赫诚律师姐妹们可以向渣男要求高额违约金。如果对方拒绝过户,可以起诉法,向他要这个违约金,也就不怕他不给房子了。

  在抚养费上耍流氓怎么办?

  渣男对于老婆不负责,对于孩子又如何能负责的起?在离婚协议上,渣男往往信誓旦旦,会给每月足额给你和孩子抚养费。但真到了离婚,又翻脸不认人,一分钱都不给你。

  一般说,抚养费的数额不会太高,一般都是大几百或上千,如果为了这点钱去打官司,费钱费时又费力,但不治治这渣男又心有不甘,姐妹们到底该如何解决呢?

  这种事情最好要事先解决,在离婚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通过增加对方违约成本的方法,促使其更好的履行义。

  有姐妹问,能不能一次性要求对方给足抚养费呢?

  湖北赫诚律所回答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的支持。法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4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渣男突然拿出你所不知道借条就要心了

  有时候渣男会非常爽快,不仅答应分夫妻财,有时甚至还会净身出户。一时间,一些姐妹甚至以为渣男终于有点良心了。

  但是过了几天,渣男突然出现,手里拿着不知从哪冒出的借条,要求你承担这笔债。到了这时,你该如何严明借条的真假呢?

  如何判定债是否属于夫妻同债,一直都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很难提防夫妻一方再债上作假。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前,一定要仔细审阅涉及双方债的条款。明确各自的债,作为未法律纠纷的依据。

  现在离婚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已经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西了,大家身边经常发生这些事,对于某些第一次离婚的男女,在这件事上可能还不是特别清楚,今天我就说说离婚的其的一种模式协议离婚。

  一通常离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第一种通过法诉讼离婚;

  第二种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

  协议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双方自愿通过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领取离婚证。

  协议离婚必不可少的就是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就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同意思表示。

  综上离婚协议与协议离婚不同。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二协议离婚的利弊

  1. 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优势

  1时间短 2费用低 3压力

  2. 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可能带的不足

  1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的话还是要到法进行诉讼。

  2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某些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不能生效

  3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也就是说某些内容还是需要得到法的支持才能执行

  三在书写离婚协议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份有保障的,质量相对较高的离婚协议书,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1. 在离婚协议书范本的基础之上,需要结合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补充修改,绝不能只是照搬范本

  现成的离婚协议书的范本和格式最终不可能实质上解决每个人的具体问题,对离婚协议的格式和范本进行补充,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补充的方面,主要包括财处理和子女抚养的具体细节上。比如,分割同财的具体明细分割方式,财现在的坐落和置放于何处,交付的方式,户口的迁移,违约的惩罚方式;子女的探视时间地点接送方式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额教育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等。

  2. 应把握和处理好离婚协议最常见的问题

  在书写离婚协议书时,把握好其的关键要点非常重要。如果把握住了案件处理的要点,即使离婚后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问题,也是非本质的问题,关键问题已有了明确的约定,这样,就能避免自己的利益损失,对于这个问题最好可以咨询律师,让律师帮忙出主意。

  3. 离婚协议的约定不一定面面俱到,但要有处理问题的原则性

  即使是律师,如果想要写一份面面俱到的离婚协议书,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也是没有必要的。一份离婚协议书不太可能把离婚过程以及离婚后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全部囊括,但在书写离婚协议书,应对原则性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会避免出现双方都没有想到的情况出现以后,相互扯皮争议的情况发生。

  4. 应尽量细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实际操作规范,使离婚协议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

  离婚协议书对于约定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定得越清楚,就越能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保障离婚后双方生活和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说,对于孩子的探视,一般离婚协议规定会在末探视。

  5. 离婚协议的具体约定应可以履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并非当事人双方关于离婚的相关事项所有的约定都能在协商一致后生效,绝大部分契约在协商一致签署并办理离婚登记后会生效,但有些约定,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对第三人无效,常见的无效的约定主要集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同债由一方离婚后单独承担。这种约定常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无效,最终还是由离婚双方同承担。但离婚双方关于债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对二人有效,另一方在承担相应的债部分后,有权向一方追偿。

  2 处理他人的财。比如,当事人离婚协议约定处理的房子并非登记在其名下,则不能在没有确定当事人对该房享有权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书对该房归属进行约定。

  3 协议,不能含有取消了一方抚养子女义的约定。不论是出于任何想要离婚的考虑,还是因为有其他原因,双方自行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义, 都存在将有一天因子女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而被法判令无效。抚养子女是任何一个父母的法定义,法定义不能因约定而免除,除非这种约定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完全能够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愿意这么做,所以在书写此类条款,一定要格外慎重。

  6.律师应告诫当事人,要善于对离婚协议书保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一般每个人都有父母兄弟,在遇到离婚这样的人生大事时,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亲属和朋友一般都会参与其。亲属朋友的意见绝大多数都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但事实上,绝大多数亲属朋友的意见,往往由于立场性太强感情色彩太浓太具有片面性,因而导致事情变得更糟,或更难以处理。

  四离婚协议能不能生效的问题

  在离婚协议,子女抚养财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也就不能生效。

  这就是关于离婚协议的所有相关法律方面需要了解的西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可以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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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离婚协议,法律规定得特别奇怪。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因欺诈胁迫外,不允许反悔;而婚姻法解释三又允许任何一方反悔,反悔后离婚协议即认定无效。这不是互相矛盾吗?

  实际上,不矛盾。

  前文提到的具体规定如下

  1.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关于财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分割问题反悔人民法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反悔的,人民法应当认定该财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同财进行分割。

  上述规定,应做如下理解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此做法涉嫌限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如果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即没有拿到离婚证的,或者在起诉离婚时一方反悔的,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而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起诉离婚过程,双方达成协议,并解除婚姻关系的,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现实生活会出现一个问题有的朋友因缺乏安全感或婚后矛盾较多,为防患未然并争取更多利益,希望提前签订离婚协议,但又担心对方到时候反悔而使协议无效。这该怎么办?

  别担心,有办法。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以及婚前财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以及婚前财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比如可以约定房子权的归属双方的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个人财生的收益归各自所有等。但是,一定要注意,双方在约定上述财归属时,不要与离婚牵扯到一起。即上述财的归属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归属,而不是离婚后的分割。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以及婚前财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即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约定取得财的所有权。

  关于房,要特别提醒一点。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约定制有三种模式即各自所有,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也就是说,不包含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房纯赠与的情形。所以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夫妻房赠与,应作狭义解释,即只针对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赠与另一方单独所有。

  因此,在实践,将双方婚后同财约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属于夫妻财约定,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无需物权变动即生法律效力。但夫妻之间将一方的个人财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就应认定为夫妻房赠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过户之前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

  也就是说,如果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只要婚姻财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即使不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时也能依约取得权;但如果是将一方婚前所有的房赠与另一方,签订协议后一定要及时办理房过户手续,否则另一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受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庭和法官委托负责办理离婚案件,每都看到有当事人拿着离婚协议打官司,从审判的角度回答你的3个问题

  一如果是双方私下签订的,是不是无效呢?如何保障其效力呢?

  答1没有当着民政局的登记员面签的也不是在法庭签署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反正法是不认的。

  上就有一个案件,和你的情况高度类似女方因男方婚外情起诉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并且要求分割车男方名下基金股票存款,查封男方股权等等,蹊跷的是只字不提分割房。男方则要求分割双方婚后同购买的一套房价值1500万。叫女方过法庭,女方遂提交了一份所谓的协议,原是双方在几个月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协议上的约定对女方非常有利,男方几乎是净身出户。

  那是女方抓住男方出轨时,趁着男方有愧疚心的时候签订的一份协议,现在男方反悔,

  女方变成了做美梦,因为他们的这份协议就是离婚协议,虽然双方都签字按了手印,但是因为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所以财的分割是无效的。从目前的庭审资料看,虽然男方婚外情,如果判决的话,财最终还是会五五分的。

  2要是夫妻有财既有房有车,但是约定分得财的一方,并没有在房证上面有名字的话,要怎么处理呢?

  答如果是没有办理离婚的离婚协议,里面的约定是无效的,只要对方悔约,约定给你一个亿也是白搭。如果是其他的专业协议,有可能有效,具体要协议的细节。

  如果是有效的协议,房证上没有对方的名字没关系,去法要求确权并过户即可,不用对方协助也可以。

  3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反悔么,如果想重新分配财怎么办呢?

  答如果是没有办理离婚的离婚协议,里面的约定是无效的,可以反悔。

  如果是有效的离婚协议,理论上可以反悔,但是要在一年内向法提出,反正我经手几千宗案件好多是为了买房假离婚,把财全给另一方,结果另一方不愿意复婚,带着孩子车子房子要自己过了,还没有看到反悔成功的,很多方面的原因吧。

  综上做为专业人士,没看到协议内容,不轻易下定论。

  关于离婚协议隐藏的法律风险我有一篇专业文章,可移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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