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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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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9日

  武汉市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的十八大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建设的精神,落实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文化五城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武发〔2012〕8号的要求,支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兴办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促进我市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发展,依据华人民和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5号令和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博发〔2010〕1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向公众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非营利性社会服机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办事尊重实际开拓创新协调统一的原则,逐步完善各项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严格执行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准入和退出制度。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设立批准工作,制订出台民办和行业博物馆设立运转考评临展年度奖励等实施细则。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博物馆登记工作,对民办博物馆终止开办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或者接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年检预审的非文物部门兴办的博物馆。

  第二章 建设优惠

  第六条 新建民办和行业博物馆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并结合展出内容统筹安排。

  新建民办和行业博物馆选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土资源部第9号令规定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博物馆一旦停办,原划拨用地应当依法收回。

  第八条 在非公文化事业用地上已建成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予以保留的,可按照博物馆用地性质进行控制。

  第九条 新建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在功能设计要依据现代博物馆建设理念,在满足展陈库房研究等传统功能外,还应当留有一定空间,以满足游客的停车休闲和文化消费需求。

  第十条 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建设项目的审批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执行。

  第三章 税费减免

  第十一条 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在接受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缴纳土地使用税房税等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减免程序向主管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企业以及其他团体对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捐赠赞助涉及税收减免和奖励的,按照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用水用电和使用燃气空调的场馆部分的用气,参照公文化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财政金融扶持

  第十五条 市财政设立政府采购公文化品和服专项资金,按照公择优原则,以政府采购公服的方式,支持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参与公文化服体系建设。政府购买公文化服专项资金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第十六条 参照文物部门直属有博物馆评估定级标准,将民办和行业博物馆按照展陈面积藏品数量等级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分为大3个级别。根据博物馆提供社会服发挥社会效益的质量和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与补助。

  第十七条 对建馆确有困难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按照对应等级给予一次性建馆补助。

  对民办和行业博物馆新举办的原创展览,结合展览规模藏品等级展览天数等情况,经综合考评,分为大型3个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按照年度对民办和行业博物馆进行综合考核。从考核为优秀的博物馆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品,发展相关文化业,可申报政府相关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鼓励各金融机构以博物馆固定资抵押方式解决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信贷融资问题;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民办和行业博物馆提供担保;引导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对自身无形资进行专业评估,为顺利融资奠定基础。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将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人才培养纳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培训基地开展相关专业的人才培训。将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评纳入全市职称考评工作范围,执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第二十一条 建立文物部门直属有博物馆与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帮扶制度,完善结对帮扶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促进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与文物部门直属有博物馆携手并进,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有文博行业现职专业技术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后可协助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开展工作,鼓励原文博行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工作。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宣传力度,策划整体宣传包装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宣传台,借助机场车站宾馆等重要窗口,扩大宣传规模,提高全市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在城市重要区域街道增设统一的博物馆标志系统。旅游管理部门根据我市博物馆资源,统筹策划,打造博物馆专题旅游线路,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申报家A级旅游景区。

  第二十五条 将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纳入我市民教育体系,作为全市学校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基地,鼓励民办和行业博物馆面向学生免费开放。各学校根据本校教学活动要求,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参观学,充分发挥民办和行业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批准设立的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对依法拥有的藏品资受赠财享有法人财所有权和处分权,并依法予以保护;在行业准入评估定级行业评比对外合作馆际交流表彰奖励信息资源等方面,享有与文物部门直属有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全市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民办和行业博物馆建设纳入全市博物馆之城建设及全市数字博物馆建设规划之,统一指导全市博物馆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组织研发民办和行业博物馆藏品管理软件,加强民办和行业博物馆藏品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支持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涉及其他部门政策执行的具体程序和细则,由各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在上述优惠和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可结合各自实际,另行制定本辖区内对民办和行业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正文GGF6.ceb